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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感谢“不死之恩”!法院:将出现的各种意外一律归责于公安机关,不利于引导、鼓励人民警察积极主动依法履职

作者 半江瑟瑟半江红 蓝衬衫们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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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真实案件 

为避免节外生枝 

作者隐去了真实案发地点  


11月12日12点18分,莫某在天润城附近用手机拨打110报警,说自己的苹果手机被监控、有特务跟踪自己,人身受到了威胁,手机中有重要资料,涉及国家安全,需要民警处理。还在电话里不断催促“快点”“快点”。


不一会儿,莫某再次用一个房产中介的固定电话拨打110报警,仍说他的苹果手机被锁定,被人遥控,怀疑有特务,称手机中有重要资料,再次催促“快点,快点派人来”。110接警员询问详情时,莫某却把电话挂断了。


12时35分许,莫某进入P公安分局特警大队的院子里,走到了办公楼门前停放的警车旁。车里的特勤陈霖从警车中出来与莫某进行了对话。莫某说我的苹果手机被跟踪了,有间谍在追杀他。并问陈霖用的什么手机,陈霖回答说是苹果手机,莫某就让陈霖赶紧把手机扔掉。


陈冠霖感觉莫某有点反常,就打电话给民警沈诚,同时,为了稳定莫某情绪又将手机扔到车上。


12时40分,特警大队民警沈诚接到陈霖的电话,前来处置这起警情。沈诚和莫某稍作交流后,打开了随身携带的执法记录仪。记录仪显示:莫某要求沈诚“把你手机掏出来给我看看”,沈诚问“掏手机看什么”,莫某答“看你是不是苹果”,沈诚问“你要看什么,你今天过来什么情况”,莫某后退几步,说“我不看了,没什么情况,我走了”。


沈诚示意陈霖阻止,并要求莫某出示身份证。莫某不能出示身份证,沈诚就提出“走,到办公室坐一下”。莫某突然跪下,喊“求你们不要人身伤害我,求你们,我跪下来求你们,求你们不要动我,行不行,救我,求你们不要碰我,让我走”。


沈诚心想这个人精神状况异常,也不知道有没有开车过来,就这样把他放出去,万一发生伤害别人或者伤害自己的事情,我们都有责任,说不好还被“玩忽职守”。于是,沈诚就安抚莫某说,到办公室坐坐。沈诚考虑的是让莫某到办公室稳定一下情绪,弄清楚他的身份以及他到底想干什么。


12点41分,由于莫某仍想着离开,特勤陈霖就采用单扣手臂的方式把他带入办公楼。莫某喊道“救命啊,还有没有王法”。在特勤把他带入办公楼的过程中,沈诚问莫某“你叫什么名字”,莫某没有回答,并说“你们把我杀了吧”。沈诚说“我听不懂你说什么意思”。


12点42分,莫某被带到二楼202办公室。沈诚与莫某隔办公桌对面而坐,沈诚安排特勤陈霖、卢靖在莫某身后一左一右站立。沈诚问“你叫什么名字”,莫某答“莫某”。沈诚再次要求莫某出示身份证,莫某没能出示,还反复自言自语“你们直接把我毙了不就行了吗”“我身份证也没有,我现在是个无名人士,随你们怎么弄我”“救命,真的救命哎”“我不想活了”“我活着也没什么意义了”“我真的没什么东西,你们处置我吧,我知道我是死路一条,给我一个痛快吧”“既然被发现了,肯定是死哎,你们处理我吧,我不想活了,给我个痛快吧”“我现在精神分裂了,随你们怎么整我了”等。


沈诚说“救什么命啊,干嘛要整你啊,你想多了吧”。询问过程中,莫某时而仰起头,时而趴在桌上,时而举起双手。


12点45分,沈诚对莫某说“我们去上个厕所吧”,莫某问“上厕所干什么,你先把我处置了行不行啊”,沈诚回答“先小个便我再处置你,你不是要我处置你吗”。沈诚要求特勤“不要拉他,让他正常走”。


在去厕所的途中,莫某说“尿不出来”,沈诚答“没事,能尿多少尿多少”。沈诚后来在《事情经过》中记载:我看他这个状态,分析他可能是饮酒,但闻不到酒精味,他也说不清自己的姓名,我没办法核实他的身份,那么还有可能是吸毒致幻,我就想先对他做个甄别,看到底是不是吸毒引起的。


12点46分,沈诚走在前,陈霖、卢靖一左一右扶着莫某手臂走到二楼厕所门口。此时,特警大队的值班领导前来了解情况,沈诚就折身向他汇报。莫某见沈诚离开,突然跪坐在地上,喊“救命哎警官,我求你救我一命。”沈诚汇报说“他是自己跑到我们单位来报警的,我怀疑他嗑药了,想先验一下”。


值班领导说“我们这里没有进一步做材料的条件和办案功能区,不管什么情况验完之后都要送派出所”。沈诚说“这是肯定的,我们这里处理不了这个”。


12点47分,沈诚汇报完后回到厕所。莫某说“尿不出来,直接处理我就是了。”沈诚说“先上完厕所再处理你”。有特勤大声说“快,脱裤子。”由于莫某没能小便,沈诚要求特勤把他带回202办公室。


12点48分22秒,沈诚、莫某、特勤走出厕所。沈诚走在前,莫某跟在后,特勤卢靖在左后方扶着莫某的左臂,特勤任磊手持执法记录仪走在后面拍摄。


12点48分29秒,沈功诚走到202办公室门口时,左转进入办公室。12点48分33秒,莫某走到202办公室门口时,突然甩开他左后方的特勤卢靖,快速向前冲向走廊尽头的窗口。12点48分36秒,莫某从二楼窗口一跃而出,跌落在一楼地面上。


民警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迅速将莫某带到医院救治。莫某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来法院现场勘查,这个公安分局特警大队办公楼共四层。202办公室到事发窗户的距离约十米,窗户没安装防护栏。


出事儿后,莫某的父亲、母亲、儿子、妻子向公安分局申请国家赔偿523万元。公安分局说,这不能够!因为特警大队民警不存在违法情形


523万元哎!这么大的数目不赔怎能轻言放弃?莫某的父亲、母亲、儿子、妻子就去了法院。


法官问莫某的妻儿老小,你们怎么要这么多钱呀?妻儿老小说,莫某去公安机关是报警求助,不是犯罪嫌疑人,不应当受到盘问,特警不应当使用强制措施对莫某进行控制。正是因为特警不当使用强制措施,才为莫某逃跑摔死埋下了祸根。特警不具有继续盘问的执法主体资格。莫某被以强制手段押到特警大队办公室继续盘问,还被要求强制尿检,特警的行为明显超出职权范围,,导致了莫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已经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


莫某的妻儿老小行政诉讼提出,特警在不具有讯问条件的特警大队办公室继续盘问,并强制莫某尿检,为莫某逃跑摔亡提供了条件。特警大队办公室窗户上没有必要的防护措施,使莫某在逃跑过程中从窗户上摔下,是民警玩忽职守导致的被看管人逃跑时摔死。

有战友说,看了蓝衬衫们(微信公众号:蓝衬衫们)的文章总是胆战心惊的,总怕看到民警被判玩忽职守罪的结果。也有战友说,小编你能不能告诉我们怎么做才是对的。那么,好的,听小编说。


当事特警具有处置警情的职权


特警大队虽然不是窗口单位,没有现场接受群众报警和对外办理业务的职能,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第一时间对公民的报警予以处理,是警察的法定职责,特警大队的民警也不例外。莫某进入特警大队报警,神情焦虑且情绪一度失控,不能出示身份证件,无法正确表达诉求,还多次要求“救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民警对他的异常状态视而不见,以特警大队非窗口单位为由把他拒之门外,或以他诉求不明为由不处理,都有悖于人民警察的职责。


所以,特警将莫某带入办公楼进一步了解情况,目的是对莫某的身份、诉求内容以及状态异常的原因作进一步的了解,以便形成初步判断,为移交派出所处理做必要的准备。特警这么做的目的是辨明警情,属于先行处理行为,就法定职责而言,有明确的职权依据。


民警将莫某带到办公楼,要求他提供尿样的行为不违法


莫某妻儿老小说民警在没有讯问场所和讯问条件下对莫某进行讯问,为莫某跳楼创造了条件,不是这么个逻辑。民警向莫某了解情况、辨明警情并不是讯问,这在程序上没毛病。特警大队因为平时并不接待群众报警,也没有办理证照等对外业务,所以,不可能设置接待区和办案区。民警为辨明警情,将莫某带入办公区了解情况,在当时条件下是合理的,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在沈诚向值班领导汇报的过程中,值班领导明确表示说特警大队没有做材料的条件和办案功能区,要求民警在初步检查后将莫某送派出所,民警也持同样的观点并表示服从。表明无论是值班领导还是当事民警,对特警大队的职能、办案条件、对报警的处理程序等都有正确的认识,不存在违反办案场所安全规定的问题。


民警在处置过程中没有对莫某进行特别看管的权力和义务


莫某妻儿老小说民警玩忽职守致被看管人逃跑时摔死。蓝衬衫们(微信公众号:蓝衬衫们)认为不是这个道理。莫某的身份是报警人,而不是违法犯罪嫌疑人,民警在处置过程中没有对他进行特别看管的权力和义务。


民警(特警)基于特有的职业素养和职业要求,已经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无论是在办公室,还是在去卫生间及回办公室的途中,都有特勤在他周围,或扶着他手臂。民警考虑到莫某状态异常且情绪失控,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莫某跳窗后,民警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把莫某带到医院救治。民警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看管义务,不存在玩忽职守致莫某逃跑摔亡的情形。


        莫某死亡与民警的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客观来说,如果民警不把莫某带到二楼,或者二楼走道尽头的窗户安装了防护栏,莫某就不可能从二楼跳下,但这些都不是莫某跳楼的直接原因。莫某跳窗致死与民警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关联性。莫某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突然甩开特勤,从202办公室门口快速冲向走廊尽头,从窗口一跃而出,距离仅为十米,时间不到三秒钟,超出了常人的合理判断,客观上也无法预见和防范,事发后民警也履行了必要的救助义务。所以,民警的行为与莫某受伤致亡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将出现的各种意外一律归责于公安机关不利于引导、鼓励人民警察积极主动依法履职


快写到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了,蓝衬衫们(微信公众号:蓝衬衫们)对法院的经典判词感慨良多。法院说,人民警察工作具有一定的紧急性、危险性和突发性,在评价民警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考量人民警察的工作特点,既要严格规范其执法行为,也要鼓励人民警察对群众的报警及时处理。这个案子如果不能正确评价民警的行为,准确界定民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将现场处置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意外一律归责于公安机关,不仅不符合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也不利于引导、鼓励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积极主动依法履职,最终损害的是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不必感谢“不死之恩”


法院判决说,这个案子整个过程没有矛盾或冲突,民警在处置莫某报警过程中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民警的处置与莫某跳窗受伤致身亡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公安机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战友们,不必再有感谢“不死之恩”的忧虑,也不是所有的“死亡”都涉及民警的玩忽职守。最后,法官对莫某的妻儿老小说,请等一下!把这50元的“案件受理费”付了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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