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型货车侧翻压埋了小轿车内六个人,民警被判玩忽职守罪会给人以不作为反而不出错、不追责的暗示?
本文为真实案件
为避免节外生枝
作者隐去了真实案发地点
5月4日早上5点多,朱某3驾驶着重型厢式货车,在经过一个公路局超限超载车辆检查站的时候,被在这里设点执勤的县交警大队巡逻中队队长程某文率队拦了下来。
程某文以“载货汽车、挂车未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对朱某3处以200元罚款,然后放行。
当时在检查站率队执勤的公路局超限超载车辆检查站的中队长郭某现没有对这辆车进行拦截和检查查处,朱某3继续驾驶货车往前行驶。
当时市公路管理局正在一个路段施工搭建土坡,影响到道路安全通行。
朱某3驾驶着货车行驶到这个地段时,遇到了徐某驾驶的超载6人的小轿车,违规停在相对方向道路上等待乘客上车。
朱某3看见行进路线前方的这一施工的斜坡,便鸣喇叭示意,继续驾车前行。
在与徐某违规超载停放的轿车并排时,朱某3驾驶的货车发生了侧翻,将小轿车压埋,造成小轿车上六个人当场死亡。
因朱某3驾驶的货车严重超载,在通过施工路段时没有确保安全导致车辆侧翻,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朱某3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交警大队巡逻中队队长程某文和公路局超限超载车辆检查站的中队长郭某现也都被指控玩忽职守罪。
说起来,这个公路局超限超载车辆检查站的职责就是专门检查车辆超限超载的,中队长郭某现对被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指控他有罪表示不同意。
他说,对于没有拦截涉案车辆,自己不存在过错。他说了四个理由。
第一,现有的治超条件有限,依赖于治超员肉眼观察,这根本不可能保证能够有效拦截所有疑似超载车辆,更不能因事后出现了超载车辆,倒推执法人员主观上有过错!这是超情理、超场合的苛求。
第二个,车流量巨大,不可能做到逢车必检。涉事车辆是厢式集装厢货车,隐敝性极大。仅凭原始的肉眼观察根本发现不了超载超限情形,我们无法预见涉事车辆超载。
第三个,事发时,其他执法部门(交警巡逻)正在对涉案车辆拦截检查,而且有规定不得重复执法不得双向拦车执法,公路局的治超员有理由相信其他执法部门的人(交警)会对发现的违法情形作出处理。
郭某现在辩解自己无罪的同时,也不忘帮法庭找出谁有罪来——
他说司机朱某3有罪。因为朱某3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形下强行通过涉事路段,违规驾驶。
公路局有责任。因为公路管理局施工搭建的土坡影响安全通行,没有设置安全标志和安排岗位执勤。
徐某驾驶的小轿车超员、违规停放车辆,被压埋死亡了六个人,后果自负。
朱某3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超载。但超载并不是这次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否则,这辆涉事货车出发后就应早已倾覆,而不是在路上安全行驶了二百多公里后,在我们这里的丁字路口临时搭建的土坡地段倾覆。
所以,郭某现说超载并不必然造成交通事故,超载与交通事故的这一结果之间也不具有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自己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即使构成犯罪,也请求免于刑事处罚。
在蓝衬衫们(微信公众号:蓝衬衫们)看来,这个案子首先应当将货车超限与超载区分明白。
因为查处超限运输的执法主体是交通局或公路局,查处超载运输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而超限的车辆必定超载,也就是说,如果这次事故中,公路局超限超载车辆检查站能及时拦截住并检查这辆车,而不是想当然地以为自己的职责可以被交警替代履行,六人死亡的悲剧就不会发生了。
那这是不是说交警巡逻中队长程某文就无罪了呢?
程某文自己辩称在查处车辆时,没有发现超载情况,超载并不是肉眼就能看得出来的。
他说上路交警只对疑似超载车才会过磅称重核定确认是否超载,并不是逢车必查。这辆货车途经多个县、市,法庭对同样负有法定职责没有履行职责的相关单位不闻不问,而对恪尽职守的交警大队巡逻中队长程某文追究刑事责任,有明显的随意性,缺乏公正性。
辩护律师指出,如果对程某文给予有罪判决,会给其他人以不作为反而不出错、不追责的暗示。
对这次交通事故,法院最终判决程某文和郭某现都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对此,你怎么看?你也认为对程某文给予有罪判决,会给其他人以不作为反而不出错、不追责的暗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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