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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稽查车辆被检察院公诉滥用职权罪,法院判决民警无罪!

作者 半江瑟瑟半江红 蓝衬衫们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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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甲是交通警察支队的一名民警。


2012年8月1日,大约上午9时40分,何某甲驾驶着一辆警用捷达车,在行驶到铁道口时,发现违法车辆并进行处罚。


这个时候,何某乙驾驶着黑豹双排货车,拉着一车运防水材料正好经过这里。


何某甲发现何某乙驾驶的车辆后,使用车内的喊话器,命令何某乙停车接受检查,何某乙听到交警指令后,把车停了下来。


但停车后,他发现民警开车查处其他违法车辆去了,就趁机偷偷驾车驶入了联盟大街。


违法车辆跑了怎么行?民警何某甲随后开车调头,也驶入联盟大街。


当何某乙开车到了联盟大街与滨电街街口时,为躲避前方行驶的摩托车而左转弯,因车速太快了,何某乙的车辆发生了侧翻,撞倒了路边的路标牌。


真是人在路边坐,祸从天上降。路标牌下坐着正在乘凉的老汉孙某某。


被撞倒的路标牌把孙老汉砸成了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了。


检察院认为,民警何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2013年6月19日,何某甲被抓。


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提供了《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交通警察在遇到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的规定。


但何某甲说自己没有驾驶警车追缉何某乙驾驶的车辆。


何某甲的辩护律师为他辩护说:“公诉机关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何某甲构成犯罪,间接证据不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漂亮!在蓝衬衫们小编半江瑟瑟半江红看来,何某甲的辩护律师实在优秀,其为何某甲所做的辩护极具逻辑性!


“直接证据”和“完整的证据链条”为本案定性民警何某甲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关键。


只要取得的证明能够表明何某甲的驾车行为与孙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何某甲就是无罪的。

肇事司机何某乙是一个狡诈的人。


他编造说“后方警车用喊话器让我靠边停车”、“警车下道要超我车,我向左打舵没让警车超过去”,这些矛盾且内容不真实的证言,其实都是谎言,无法证实案件的事实。


但是,原审的检察院说何某甲有罪!而法院判决何某甲无罪。检察院抗诉,坚持认为何某甲有罪……


从逻辑上分析,虽然何某甲事后垫付了赔偿资金,也的确有在那条路上的行车路线,这些证据看起来都对民警何某甲不利,但是,这些真能作为定罪民警滥用职权罪的直接依据吗?


其实,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已认定何某乙负全部责任,就说明了这次事故与何某甲无关,就可以证明何某甲的驾车行为与孙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原审法院认为何某甲无罪。


法院说,公诉机关提供的四段监控录像中,有两段录像显示何某乙驾驶的车辆与何某甲驾驶的警车之间有一台微型车,且两车路过同一地点的时间差为5秒和7秒,根据何某甲驾驶警车上的GPS记录该车最高车速推算二车距离至少为75米和105米。另两段录像中显示二车距离至少为42米和45米。上述四段监控录像都没有显示出警车有超车或者何某乙驾驶车辆有别车的行为。


这些证据说明,二车之间距离最短为42米,且有其他车辆在二车之间,无法认定何某甲驾车追缉或超车的事实。


原审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何某甲驾车追缉何某乙所驾驶车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何某甲犯滥用职权罪不能成立。


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没想到这个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也支持抗诉。认为何某甲就是有罪!


经过宣判、上诉、抗诉……最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刑事裁定。


检察院提交的指控证据,不足以认定何某甲案发时存在违法追缉何某乙车辆、且与何某乙交通肇事造成被害人孙某某死亡结果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理由不予支持,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民警何某甲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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