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副书记接访发生肢体冲突儿子 “复仇”打人,派出所长被控恶势力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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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真实案件
为避免节外生枝
作者隐去了真实案发地点
1月25日,L市X镇党委副书记于某某在市政府接待群众上访,接着接着就与某村村民李某乙发生了肢体冲突。
于副书记的儿子于某知道老爸被人“肢体”了,立马伙同赵某、王某甲、谢某去“复仇”,于当天下午5点左右,用棒球棒错把李某甲当成李某乙给打伤了。
李某甲懵懵懂懂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就被一伙人莫名其妙地打伤了,他立即报了警。
L市公安局庄子镇派出所接到110的指令后出警处置,把副书记儿子打人这个事以治安案件立了案。
所长郭某某指派民警孙某、徐某某去查办这个案子。
孙某、徐某某调查以后,回来向郭某某汇报说:这个案子可能与庄子镇党委副书记于某某接待某村村民上访时,与上访村民李某乙发生肢体冲突有关,于副书记的儿子于某有重大嫌疑。
郭某某听完汇报以后,一番思量。先后找到了当时担任庄子镇党委书记的吴某乙、副书记于某某询问,也没问出来个什么结果。
郭某某就又将这个案子向当时任包片领导的L市公安局政委吴某甲进行了汇报,吴某甲要求他依法办理。
案发十来天以后,当时任事发村代理书记的王某乙,打电话告诉派出所长郭某某,说李某甲被打这件事已经调解完毕了。
听说打人的事调解了,郭某某就把情况向政委吴某甲进行了汇报,吴某甲没有明确表示态度,郭所长就指示办案民警孙某、徐某某暂停办理这个案子。
两年半以后,纪检机关介入调查副书记儿子打人这个案子,派出所便对案件再次进行调查。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打的李某甲右颞、枕骨人字缝区前方骨折属于轻伤二级。
L市公安局就对犯罪嫌疑人于某、赵某、谢某、王某甲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了。
由于在这两年多的时间里,犯罪嫌疑人于某、赵某、谢某、王某甲一直没有受到法律追究,引起当地群众强烈不满,多次向市、县相关领导及纪检机关实名控告。
两年时间当地群众“强烈不满”是不是仅只因为副书记儿子伙同人打李某甲没被追究这个事?这里不得而知,反正检察院是对派出所长郭某某提起了公诉。说他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案件久拖不查,致使于某、王某甲没有及时被追究法律责任,在客观上起到了充当恶势力保护伞的作用,检察院认为他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郭某某对自己被指控犯有玩忽职守罪表示认罪,但对指控自己充当恶势力保护伞表示不能接受。说李某甲被打一案已立为治安案件了,后来听村支部书记王某乙说案子已经调解赔偿了,这件事向有关领导汇报过,但没有得到正面答复。因为碍于于某某的关系,就没有继续办理,李某甲的伤情应做伤情鉴定也没有做,两年半的时间应结案没有结案,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和声誉,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存在有案不查的问题,但郭某某坚持说没有充当恶势力保护伞。
辩护律师也说,郭某某的行为与恶势力没有关联性,也不是恶势力保护伞。
法院想了想,说郭某某在办理李某甲被伤害一案过程中,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案件久拖不查,致使恶势力罪犯于某等人长时间没有受到法律追究,侵害了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和声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客观上起到了恶势力保护伞的作用,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对郭某某和辩护人提出郭某某不构成恶势力保护伞的意见,法院说,于某等人在L市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郭某某在办理于某等人故意伤害李某甲的案件中,久拖不查,致使于某等人逃避法律追究,起到了恶势力保护伞的作用。
这样,原派出所长郭某某说自己不构成恶势力保护伞的辩护意见被驳回了。法院以郭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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