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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社会刀捅警察,母亲说儿子杀人不负责任!

作者 半江瑟瑟半江红 蓝衬衫们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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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3日下午,宋某因工作上的原因与单位主管发生误会,从工作单位辞职了。


没事干他就到车站买了1张去武汉的客车票,因车辆不是大巴,他嫌车子小了,坐得不舒服,与车站上的两个男子发生了冲突,双方有推搡动作但没有互相打斗。


接着,宋某换了1张去金家墩客运站的车票。越想越气愤,就到商店抢了1把尖刀,准备去找车站上的那两个男子算账。


但那两个男子已经离开了,宋某就把尖刀藏在衣服里,上了到金家墩的大巴。


大约傍晚7时左右,车到了金家墩。据他后来坦白说,一直以来,他都对政府不满,早就想对警察动手了,于是就坐“摩的”到了一个社区警务室,看见里面有两名穿制服的警察,但因为有防盗门没机会下手。


然后,他上大道往辽阳西路方向走,经过交通大队,看到一个穿制服警察站在大门口一直望着他,他便装作若无其事的样子走开。


他转了几圈回来,就是没有找到下手的机会,于是,就往前走并在一个杂酱面馆吃了碗牛肉面,出来后,他看到交警正在路口查车,就从旅行包内拿出尖刀,上前猛刺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魏某,并叫喊“搞死你们”,魏某的背后和胸前都被他的刀捅伤。


然后,宋某继续持刀捅刺其他的民警。


民警命令宋某放下刀子,宋某不听,仍持刀乱挥,搏斗中他用刀将吴某胸前捅了一刀,被吴某口袋里的手机挡住了,吴某冲上去将刀夺下来,并与其他执勤民警一起,制服并抓获了宋某。


宋某的行为致魏某右胸部刺创至右侧血气胸,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宋某符合CCMD-3“××分裂症(偏执型)”诊断标准,实施作案时其实质性辨认和控制能力严重受损,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这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刺伤的民警魏某放弃了民事诉讼权利并对宋某表示谅解。


宋某持刀暴力袭警,法院依法对他的行为进行审理。认定宋某持刀故意杀人,致人轻伤,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蓝衬衫们(微信公众号:蓝衬衫们)看来,宋某已经着手实行故意杀人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致人轻伤,这种情形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宋某犯罪的事实,想象竞合为故意杀人罪,定性准确。

由于宋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挺好的,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认定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虽然宋某被法医评定为CCMD-3“××分裂症(偏执型)”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但是,事关自己判决的结果,他的脑子是十分清醒的,他说,原审法院对自己的量刑过重了。


宋某的母亲更有智慧,她说自己的儿子宋某不应该负刑事责任,法院应该把她儿子放回家。


法院对宋某的母亲说,司法鉴定评定你儿子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你却说你儿子捅了警察一点责任都不用负,不合适。你要求自己的儿子捅了警察不用负责任,这与他犯罪事实和证据是相矛盾的,你的说法不能成立。


当然,宋某说判他三年刑重了,法院也没听。


宋某持刀捅警察,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本是依法定性和量刑,但捅了警察的宋某心里想的不是悔改而是轻判,宋某的母亲想的是她儿子捅警察不负责任。


当持刀故意杀警察的罪犯毫无悔改之意、而她的母亲极力追求儿子杀人不负责任的结果,谁会知道他下一次会不会下更重的狠手?


战友们,时刻警惕飞来的职业风险,且行且珍惜。


(本文取材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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