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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月里喝酒寻仇被强制醒酒人挂了!事儿大了......

作者 半江瑟瑟半江红 蓝衬衫们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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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很快乐,喝酒更快乐!但喝了酒想起旧恨到邻居家寻仇闹事,事就大了,你都想象不到最后的结局......

大年除二晚上6点40分,石某到派出所报警:“武某在刘某家窗下醉骂闹事。”

民警孟某和协警程某立即出警处理,将武某劝送回家了。

8点左右,石某再次向派出所报警:“武某又在刘某家窗下骂人闹事了”。

民警殷某、孟某、协警程某三人出警,在8点30分,将醉酒闹事的武某带回派出所。

三人没有向领导汇报,对武某在派出所约束醒酒。但武某在派出所的办案区有持无恐地吵闹并想离开,殷某、孟某、赛某、程某将武某随身携带的手机、钥匙、烟、皮带等物品取下后,将他关进了候问室。

派出所的警情从来不停歇,不分春节与不春节。

20时45分,殷某接到110出警指令:“有人打架”。

殷某、孟某及协警程某又出警了,临时工赛某被留在派出所值班并看管武某。

赛某在看管武某期间,从办案区出来到值班室喝水、玩游戏,没有对武某进行全程看管、巡查,武某在没有人看管的状态下,脱下自己身上穿的衣服,打成“绳”从候问室的栅栏上上吊自杀了。

孟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向领导汇报情况,殷某给武某做胸压,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个发生在前几年春节期间的案子,事大了……

公诉机关指控民警殷某、孟某、临时工赛某触犯了刑法,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殷某、孟某被判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赛某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他们三人为什么被判刑?你先放下春晚刘谦被吐槽换壶穿帮的烦心事,听蓝衬衫们(公众号:蓝衬衫们)为你揭开谜团。

谜团之一,殷某等人将武某带回派出所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否玩忽职守?

案发当晚正是传统的年初二,武某喝醉酒情绪激动,他与刘某本来就有矛盾,当晚酒后两次去刘某家外滋事,民警孟某等人接到报警第一次把武某劝回家没起作用,第二次才把他带回派出所留置醒酒,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都没有不妥的地方,所以,不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

谜团之二,对武某采取的醒酒措施是否有玩忽职守等情形?

殷某等人将武某带回派出所安置在办公区的沙发处,但由于武某不断地吵闹并要离开,民警才决定将他关进候问室中,在关入前把他身上可能威胁到人身安全的手机、钥匙、烟、皮带等物品都已经取下了,这一系列过程不存在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所以,民警对武某采取的醒酒措施也不存在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

谜团之三,殷某等人将武某带回派出所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否应该向领导汇报,未汇报与造成的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否构成玩忽职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殷某等人将武某带回派出所决定限制人身自由前后都没有向所长汇报,在程序上的确存在着问题,但这一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具有原因力,也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所以,这里说他们玩忽职守的证据不充分。

谜团之四,聘任人员赛某是否具有履行职务的身份和职能?赛某是不是玩忽职守罪的适格主体并构成玩忽职守罪?

本案赛某作为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中的玩忽职守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他刑事责任。赛某虽然不是正式警察,但属于公安局的合同制聘任人员,履行职务期间对外代表着公安局的行为。赛某平时工作的内容是参与执法的,包括值班、接听报警电话、出警、看管人员,赛某具有履行职务的身份和职能。

赛某在看管武某期间从办案区出来到值班室喝水、玩游戏,没有对武某进行全程看管、巡查,武某在无人看管状态下用自身衣服从候问室的栅栏上上吊自杀”。

虽然赛某辩护律师提出武某有焦虑症,他的自杀行为与赛某无关。但蓝衬衫们(公众号:蓝衬衫们)与法院的意见是一致的,赛某疏于看管武某有充分证据。赛某被留下看管武某,但武某却在候问室自缢,这期间必定出现了脱管情形,前后证据能够形成完整链条,证实武某的自杀行为与赛某有关系。

武某自缢是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同时,赛某疏于监管是至关重要的介入因素,赛某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赛某构成玩忽职守罪。

谜团之五,法院凭什么认定看起来并无关联的殷某、孟某也犯玩忽职守罪?

这就要分清楚殷某、孟某承担的责任,弄明白他们将赛某留下看管醉酒人员是否有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殷某等人所在的这个组共有四个人,平时担任着值班和出警等一系列工作,且没有带班领导。四人是互相协商、相互配合的工作关系。根据《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规定,值班、备勤、案(事)件处理、巡逻、治安检查及特定勤务,必须由两名以上公安派出所民警执行,案发当晚,派出所再次接到110指令后,殷某、孟某是必须要出警的人员,二人是依法履职。

按法院的说法,殷某、孟某在公安机关已工作多年,而赛某只来到派出所工作两个月时间,没有系统的经过培训,没有太多工作经验,而当时武某的情绪仍不稳定,赛某既要值班又要看守人员,执法场所和执法能力都存在一定问题,殷某、孟某对后果预知不足,二人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没有形成完全中断,对被强制醒酒的武某之死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玩忽职守罪。

赛某是公安局合同制聘任人员,法院认定他在“执法”期间严重不负责任,未按规定依法履职,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玩忽职守罪,这无话可说。

但是,殷某、孟某作为必须要出警的人员,在组里没有其他人员的情况下,必须出警又必须不把看管武某的任务交给“没有太多工作经验”的赛某,并且还要事先预知这名聘任人员赛某可能会玩忽职守导致武某死亡,可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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