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办一起错案,分管副局长、派出所长和办案民警都有罪,法制大队长无罪!

作者 半江瑟瑟半江红 蓝衬衫们 2020-02-20

长按下方二维码关注蓝衬衫们

朱某某是公安分局分管派出所的副局长。

王某是派出所所长。

张某某是案件的主办民警,张某是案件的协办民警。

刘某是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员。

23时30分,居民玄某在“某烧烤店”吃饭的时候,被居民孙某某捅伤。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玄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九级。

公安分局对这个案件进行了立案侦查。办案派出所将孙某某的案件交由民警张某某承办、张某协办。

孙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被逮捕。区公安分局以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在审查起诉期间,因为孙某某对玄某重伤鉴定有异议,说是要求重新鉴定,区检察院就将这个案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建议对玄某的伤情重新鉴定。

怎么鉴定的?主办民警张某某联系确定了吉林的一家司法鉴定中心,与被害人及其家属五人一同去长春,对孙某某故意伤害案中的被害人玄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委托鉴定用途为用于刑事诉讼,认定被鉴定人玄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其实,这个轻伤鉴定结果是鉴定员刘某明知被鉴定人玄某原鉴定结论为重伤,并且委托单位提供的玄某病历中有明确的小肠破裂、肠系膜破裂、腹部刀刺伤等记载的情况下,刘某将玄某小肠破裂、肠系膜破裂的主要内容没有摘写进鉴定意见书中,有意隐瞒事实、避重就轻,违背客观事实,作出的玄某轻伤结论的鉴定意见。

于是,事儿就从这个虚假鉴定结果开始了。

案件主办民警张某某、协办民警张某根据这个错误的“轻伤”鉴定意见书和孙某某及被害人玄某双方达成的谅解协议,拟写了《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呈请释放报告书》,经派出所长王某签字后报请法制大队审核。

法制大队大队长姜某某口头建议撤销此案,张某某、张某向所长王某汇报了法制大队的建议后,将《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换成《呈请撤案报告书》,派出所长王某在《呈请撤案报告书》、《呈请释放报告书》上签署后,办案民警张某某、张某将《呈请撤案报告书》、《呈请释放报告书》报请法制大队长姜某某审核,姜某某在《呈请释放报告书》上签署了“涉嫌伤害批捕,批捕后重新鉴定为轻伤,双方达成协议同意释放,通知检察院”。

接着,分管副局长朱某某在《呈请撤案报告书》上批示“同意”,同日,分局原政委邵某在《呈请释放报告书》上批示“同意释放”。当天,分局将孙某某案件予以撤案,并将孙某某予以释放。

此后时间不长,在区人民公园北门东侧,孙某某又犯案了!持锐器将居民张某乙刺伤,张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个孙某某被法院判处了死缓。

那么,孙某某杀人与派出所撤案这件事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检察机关认为有关系。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室审查认定,玄某轻伤的鉴定意见不客观、不正确,予以撤销。

公诉机关对办理这个案子的分管副局长、派出所长和办案民警还有鉴定员刘某提起了公诉。

司法机关认为,民警张某某、张某在办理这个案件的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疏忽大意,对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刑事案件又重新作出的鉴定结论,疏于审查,对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重伤改为轻伤的鉴定结论仍按以往在侦查阶段的惯例予以采信,并且以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未提出异议为由,草率提出《呈请撤案》的处理意见。

派出所长王某、分管副局长朱某某作为办案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部门负责人,在对办案部门呈请的撤案案件建议进行审核过程中,按照以往的侦查阶段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和经验,草率签批了撤案意见,对不符合撤案处理的案件予以撤案。

由于分管副局长、派出所长、办案民警四人对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案件流程的错误理解及不认真、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作出撤案的错误决定,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法院认定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刘某作为一名具有从业资质的专业鉴定人,故意不摘抄病例中记载的小肠破裂、肠系膜破裂的重要记录,违规对玄某的伤情作出了轻伤的鉴定意见,故意隐瞒事实,出具虚假鉴定,行为构成伪证罪。

原审法院以原分管副局长、派出所长、办案民警朱某某、王某、张某某、张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鉴定员刘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宣判后,原公诉机关不服,说王某、张某认罪态度恶劣,免于刑事处罚于法无据。孙某某这个案件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队长虽然口头建议撤案,可王某、张某没有提出反对意见,经层层审批,将不符合撤案和释放的人违法释放后又犯案杀人。因此王某、张某二人严重不负责,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不能免于刑事处罚。

而派出所长王某则说自己无罪。理由是被害人玄某的伤情重新鉴定后变为轻伤,是法制大队要求办案人员撤案处理后,办案人员才拟《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的。

王某说,法制大队负责对派出所办案质量进行审查、把关,业务上指导与被指导关系,撤销案件是法制大队的意见,撤案产生的后果应由法制大队负责,不应由王某负责。

王某说自己只是把关不严,是一般的工作失误,不应认定严重不负责任,没有达到犯玩忽职守罪的程度。派出所同意撤销案件与孙某某伤害张某乙致死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派出所长没有主观过失,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派出所长王某的意思是,我主观上无过失,没有办法预见孙某某致人死亡的后果。

法院再审认定,主办民警张某某、协办民警张某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错误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意见,派出所长王某、副局长朱某某作为办案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部门负责人,在对办案部门呈请的撤销案件建议进行审核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草率签批了撤案意见,对不符合撤案处理的案件予以撤案,作出撤案的错误决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原副局长、派出所长、办案民警四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定员刘某已构成伪证罪。

孙某某致人重伤被释放后又犯案杀人,分管副局长、派出所长和办案民警都有罪,法制大队长无罪。对此,小编有不同的看法,那就是,这个案子的法制大队长同样也涉嫌玩忽职守罪。


相关阅读:

1.正月里喝酒寻仇被强制醒酒人挂了!事儿大了......

2.大年初一派出所副所长处置醉酒警情被判玩忽职守罪

3.民警给“身体不适”的犯罪嫌疑人“松绑”,把自己变成了罪犯

4.犯罪嫌疑人服毒自杀民警被判玩忽职守罪,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5.罪犯索要国家赔偿1000万!公安机关胜诉在最高法!

6.“一波三折”民警终获无罪判决,恢复人民警察身份!

7.民警稽查车辆被检察院公诉滥用职权罪,法院判决民警无罪!

8.警力不足不是派出所长免除玩忽职守罪的理由!

9.110女接警员缘何被判玩忽职守罪?

10.民警路遇持刀殴斗未表明警察身份予以制止,被判玩忽职守罪!


点击蓝字,欢迎关注公众号“蓝衬衫们”和“别样领花”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