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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无罪申请恢复警察公职,法院: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调整范围

作者 半江瑟瑟半江红 蓝衬衫们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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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真实案件

为避免节外生枝

作者隐去了真实案发地点


10月28日,王羽因打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一个月后以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批准逮捕。

第二年9月,H省基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羽有期徒刑二年。

王羽不服,提出上诉,被中院驳回了,维持有期徒刑二年的原判。

二年后,王羽刑满释放,实际被羁押共计731天。释放一年后,H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H省M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个案子进行再审。

王羽被释放三年后,H省M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王羽无罪。

王羽被释放出来的四年后,当地对王羽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对他殴打他人头面部及左季肋区受伤的行为,给予15日行政拘留处1000元罚款。刑事拘留折抵行政拘留15日。

王羽以再审无罪为理由,向L中院申请国家赔偿。从法律规定看,这个申请是应该的。于是,L中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就是赔偿王羽人身自由赔偿金17.7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5万元,并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王羽对这个赔偿决定表示不服,向H省高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H省高院根据王羽与L中院自愿达成的情况,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撤销L中院的国家赔偿决定,决定由L中院一次性支付王羽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23.5万元,王羽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请求,双方不得基于此国家赔偿案件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王羽不乐意,就向Z法院提出申诉说:H省高院的国家赔偿决定存在欺诈和赔偿不当行为,请求Z法院撤销重新开庭审理,或者协商解决。

王羽为什么要向Z法院申诉国家赔偿?他坚持的理由是什么?

他说,我再审被改判无罪了,向H省高院申请赔偿,在整个案件的协商过程中,我要求L中院协调恢复我的警察公职,自愿放弃其他赔偿权利。但是,H高院欺骗我说,是否恢复公职这件事不能写到协议内容里,所以我和L中院只是口头协定由L中院协调恢复公职,在这种情况下,我才和L中院达成的协议。

王羽说,但事后H高院和L中院都没有履行承诺,存在着欺诈和赔偿不当行为。两级法院徇私枉法,致使我至今没能恢复警察公职身份,没有能实际取得赔偿金。

Z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这起赔偿申诉进行了复查。说这个案子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王羽与L中院达成的协议是不是违背了王羽意志?H高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是不是存在欺诈、赔偿不当行为?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Z法院复查后对王羽说,H高院审理这个案子过程中,查明你自愿和L中院达成协议,L中院在已依法作出赔偿决定的基础上,增加2万余元赔偿金,你自愿接受并放弃对L中院的其他赔偿请求,没有证据显示这份协议存在违背你意志的情形。

Z法院还对王羽说,你说的H高院欺骗你“是否恢复公职一事不能写入协议内容”,“你和L中院达成口头协定由L中院协调恢复你公职,你才同意签订以上协议”,但你提供不出证据来证实你说的这些话。

同时,Z法院认为,由于王羽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协调恢复他的警察公职这个事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调整范围,所以,不能通过这个申诉来解决身份问题,至于王羽说的至今没有实际取得赔偿金这个问题,可以直接向L中院申领这笔赔偿金。

Z法院认定,H高院赔偿委员会对王羽和L中院的协议内容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欺诈和赔偿不当的行为,也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H高院赔偿决定正确。


最终,Z法院驳回了王羽的申诉。


有一点法律上的事,Z法院所说的“王羽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协调恢复他的警察公职这个事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调整范围”,蓝衬衫们可以作证,法律的确是这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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