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步步惊心!退休后的公安副局长和经侦副大队长被判玩忽职守罪

作者 半江瑟瑟半江红 蓝衬衫们 2020-02-20


本文为真实案件

为避免节外生枝

作者隐去了真实案发地点


谁能想到,工作了一辈子,退休后的副局长姜某和经侦副大队长褚某又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立案审理——只因为一个从来没有遇到过的“复杂”案子。


说的是李某1跟五个人一起开办了一个铁矿,因经营不善,基金紧张,李某1以铁矿的名义向农行贷取九五中长期扶贫贷款380万元。农行多次催要,但李某1拒不返还,合伙人将李某1举报到公安机关。经侦查,李某1并没把此笔贷款用于经营铁矿。


区公安局就对李某1以涉嫌贷款诈骗罪进行立案侦查,随后,区公安局以涉嫌贷款诈骗罪将李某1刑事拘留,李某1在交纳50万元保证金后,被取保候审。后来,因为李某1没有及时到案,李某1的50万保证金被没收。


到了来年,李某1再次被刑事拘留,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了他,两个月后移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又过了一个半月,区检察院将案子退回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补侦后区公安局再次向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区检察院便报送到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是,市检察院对这个案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既然市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了,李某1就被区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区公安局也蛮执着的,向市检察院提请复议,表示不同意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但是市检察院作出维持不起诉的决定。


区公安局就向省检察院提请复核,省检察院一看,认为这个案子区公安局有坚持的必要,于是,就撤销了市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提出了“部分案件事实不清,且有继续补充侦查的必要”的意见。


看到这里,蓝衬衫们(微信公众号:蓝衬衫们)忍不住要插话了,还补充侦查个啥啊?这个案子法律层面就不构成贷款诈骗罪。李某1也就是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逾期不归还贷款,按贷款合同该咋罚咋罚就是,李某1再不还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啊。


接着说案子。市检察院对李某1案作出不起诉决定,省检察院复核后,撤销了市检察院对李某1不起诉的决定,提出了有继续侦查必要的意见。当时的办案民警说,他们在办案过程中从来没有遇到过李某1这种“复杂”情况,不知道怎么处理。


收到省检察院撤销了市检察院的不起诉复核决定后,姜副局长就领着民警去找区检察院的赵检察长汇报。当时赵检察长说也没遇到过这种情况,就给一位在大学任法学教授的同学打电话咨询,检察长的同学说既然省检撤销了市检的不起诉决定,案件就可以恢复到原来的状态继续侦查,犯罪嫌疑人可以继续收押,执行原来的逮捕。


这问的啥教授啊?还不如问半江呢!刑事强制措施只有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没有继续收押这一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又发现需要逮捕该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但经法学教授的指点和检察长的默认,区公安局就召开了党组会议,研究对李某1变更强制措施,做出了“收监”的决定,李某1当天就被送往看守所羁押。


然后,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以李某1涉嫌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向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区检察院再次将这个案子报送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以李某1构成合同诈骗罪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同时,市人民检察院向区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说区公安机关将李某1收监羁押是违法的,应该立即纠正。


区公安局便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李某1,当天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李某1,逮捕证送达给李某1。


案子办到这个时候,市检察院说,都起开!我们自己来!决定对这个案子自行补充侦查,并要求区公安机关配合。


别人起开了,案子补充侦查完毕,市检察院再次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但这个涉嫌合同诈骗的案子,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被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市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不起诉了,李某1被释放。


当时是李某1案件承办人的褚某和分管领导的副局长姜某被认定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严格依照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李某1被非法羁押99天,构成玩忽职守罪。


褚某和姜某说,对李某1做出“收监”决定是在收到省检察院撤销市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的情况下,依据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区检察院的汇报意见,通过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在强制措施变更过程中履行了承办人和分管领导的职责,这样办案的性质应认定为工作失误,不构成犯罪。


法院说,这不是工作失误,属于犯罪。


褚某的律师说,造成李某1无手续羁押不属于玩忽职守罪中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法律后果。


法院说,重大损失包括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这都是确认玩忽职守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


说褚某和姜某不但移送起诉前将李某1违法收监,而且移送起诉后还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李某1,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法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褚某和姜某被认定犯罪事实成立,都被判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退休了的公安副局长和经侦副大队长又被判玩忽职守罪,真是步步惊心!

相关阅读:

1警车与大货车相撞,两名民警被判滥用职权罪

2.因没有预见恶性案件的发生,民警被判玩忽职守罪

3.牛!检察院退卷民警拒查,法院宣判警察无罪!

4.尽心尽力办案的民警,被判了玩忽职守罪!

5.重型货车侧翻压埋了小轿车内六个人,民警被判玩忽职守罪会给人以不作为反而不出错、不追责的暗示?

6.嫌疑人上吊自杀,协警质问法院为啥不判民警和领导却判他们?

7.见人打架公安局纪检组长没上前制止,被判玩忽职守罪

8.一次出警,二名警察成了罪犯

9.再审无罪申请恢复警察公职,法院: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调整范围

10.“你是警察怎么了”?“把警察的枪卸了”!

11.撞死6人伤18人的罪犯保外就医又撞死2人,看守所长从无罪到有罪坐上"过山车”

12.党委副书记接访发生肢体冲突儿子 “复仇”打人,派出所长被控恶势力保护伞

13.一民警出于“好心”插手经济纠纷,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14.民警命令返回,三名协警违抗命令继续追缉可疑车辆……

15.民警给“身体不适”的犯罪嫌疑人“松绑”,把自己变成了罪犯

16.犯罪嫌疑人服毒自杀民警被判玩忽职守罪,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7.“一波三折”民警终获无罪判决,恢复人民警察身份!

18.民警稽查车辆被检察院公诉滥用职权罪,法院判决民警无罪!

19.警力不足不是派出所长免除玩忽职守罪的理由!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