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车与大货车相撞,两名民警被判滥用职权罪
本文为真实案件
为避免节外生枝
作者隐去了真实案发地点
5月20日下午,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李某海带领徐某、张某、冉某等三名协警上路开展道路执勤执法,进行定点查车并驾驶警车在道路上巡逻。
当他们驾驶着牌号为E96**警的小型轿车,在省道232陈庄路段进行道路巡查时,徐某发现了同方向行驶的鲍某驾驶的牌号为C268**、C81**挂的大型货车涉嫌违法,就请示带队的李某海怎么办?
李某海指示说,到省道232线与316线的交汇处“大循环”路口,对这辆车进行检查。
徐某就驾驶着警车往前开。在加速超过半挂车的过程中,徐某所驾的警车出现失控,撞到公路中间隔离带上后,反弹回来与大货车发生碰撞,两辆车都冲入了公路西侧的绿化带内。
当时警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侧滑,警车左前部与中央隔离墩碰撞,后警车继续向西南方向运动,右侧中部与半挂车左侧前部碰撞,警车向前运动一段距离后,冲入道路西侧绿化带内停下。
半挂车向前运动了一段距离后,冲入了道路西侧绿化带里,半挂车所载的货物在惯性的作用下,向前冲撞半挂车驾驶室后,停于最终位置,车上所拉铁管子戳进了驾驶室。
乘坐大型货车的赵某当场死亡,半挂车司机鲍某及同乘的冉某受伤,两辆机动车有不同程度的损毁。
出了这个事以后,公安对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为协警徐某驾驶机动车没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车上路行驶的时候没保持安全车速,负事故全部责任,违法车辆司机鲍某没有责任。
显然,徐某如果保持安全车速是超不过这辆违法半挂车到指定地点实施检查的……不超、不跟这辆半挂车就不算追缉违法车辆……不追缉违法车辆徐某就没有违反不许追车的规定,没有违反不许追车的规定,即便与半挂车相撞,民警也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还有,如果民警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警堵截,而不是自己驾车超过违法车辆亲自到前方检查,用记下车号事后追究责任等方法处理这辆违法的半挂,就不会惹祸上身了。
然而,理想国里的一场梦总是在不顾一切的情怀中幻灭。
以吸引眼球著称的一个社区论坛发布了“交警强行追车致一死一重伤”的帖子,引发社会舆论关注。
法院就以李某海、徐某在道路巡查时违反不得驾车追缉违法车辆的道路执勤执法规定,导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犯了玩忽职守罪,两人被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呵!这个定性也是醉了。蓝衬衫们(微信公众号:蓝衬衫们)又看了一遍,确认原审的定性就是玩忽职守罪而不是滥用职权罪。
宣判后,李某海上诉说一审判决认定我玩忽职守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啊!
法院很坚持,说李某海不正确履行职责,在遇到高速行驶装满钢管的大货车时,应保持适当的车距而没有保持,强行超车,对高速超车可能发生的后果应当遇见而没有遇见,或者应当遇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就是构成玩忽职守罪。
法庭对李某海定罪的主要依据是,民警驾驶警车巡逻执勤时,应当开启警灯,按规定保持车速和车距,除了特殊情况外,巡逻警车不得驾车追缉。
李某海的律师辩护说,是警车先撞到隔离带,后弹回来与货车相撞,所以应属于意外事件造成的交通事故,法庭认定两个人玩忽职守罪是法律适用错误。
啥也别说了!这位律师。不管是谁的车先撞到隔离带,反正已经出现两车相撞一人死亡的后果,总得有人背锅吧。你就搞明白“加速超车”算不算追缉车辆就行?算的话,民警滥用职权罪在劫难逃。
关于案件的定性,法院混淆了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关系,蓝衬衫们(微信公众号:蓝衬衫们)表示质疑,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分不清楚,案子是怎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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