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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检察院退卷民警拒查,法院宣判警察无罪!

作者 半江瑟瑟半江红 蓝衬衫们 2020-02-20


本文为真实案件

为避免节外生枝

作者隐去了真实案发地点


2007年2月24日,阳县铜山乡邓庄村委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害人高某5、高某6、高某7被枪杀。

阳县公安局当日对这个案子进行立案侦查并将犯罪嫌疑人马长谦刑事拘留,3月30日对他执行逮捕。

2007年5月28日,阳县公安局将这个案子移送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公诉科就把这个案子交给检察官曹某去办。

2007年6月6日,曹某以案件证据不足,需补充侦查为由将案子退回阳县公安局——这是检察院第一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07年7月5日,办案民警张某把补查后的部分材料送到了县检察院公诉科曹某那里。曹某审查后认为马长谦故意杀人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就在7月23日把案卷上报到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检察院公诉处审查后,说马长谦涉嫌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不清,针对子弹来源不清、猎枪及现场提取的弹壳没有进行鉴定等问题提出了12条补充侦查意见,在8月20日把案件退回到阳县检察院。

曹某接卷后把案卷及补查提纲退回公安机关——这是检察院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张某接到补查提纲以后,针对补查提纲12项中的第3、6、8、10、11、12项作了补充侦查,在9月20日将案件移送阳县检察院。

11月2日,曹某将补充侦查后的案卷报送驻马店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审查认为仍然不符合受理的条件,就在11月27日将案卷退回到阳县人民检察院。

到了2008年的10月27日,检察官曹某再次把这个案子的补查意见函交给张某。

够了!张某接到补查意见函后,停止了对案件的侦查,没有按检察院的意见继续侦查。

就这样,马长谦杀人案件就长期滞留在检察院,造成了马长谦的超期羁押。2010年2月2日,因马长谦案在法定羁押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加上马长谦又患有严重疾病,阳县公安局把他释放了。

不出所料,马长谦涉嫌故意杀人案发生以后,被害人家属多次上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县检察院指控民警张某犯玩忽职守罪,县法院在2010年12月9日以张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他拘役五个月。

宣判后公诉机关没有抗诉,张某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来,张某以认定他犯玩忽职守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自己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申诉。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指令平县法院再审民警张某玩忽职守罪这个案子,但平县法院仍然认为造成马长谦案在法定羁押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被害人家属上访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任不在检察官而在民警身上,宣判维持对张某的有罪判决。

张某不服,提出上诉。这次应当说,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水平确实挺高的。

驻马店市中院二审后说,张某的确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你问理由啊?让蓝衬衫们(微信公众号:蓝衬衫们)告诉您。

因马长谦涉嫌故意杀人案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阳县检察院将这个案子上报到驻马店市检察院,驻马店市检察院不予受理的主要理由是马长谦故意杀人案的主观故意不清。

而实际上,张某承办时侦查所取得的证据,是可以认定马长谦具有杀人故意的。也就是说,据以认定马长谦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虽然在后期有所补充,但是,主要还是依据的民警张某为承办人期间侦查取得的证据。

这就足可以证明张某在办案时基本履行了自己的主要职责,并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公诉机关提出的张某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犯罪事实没有查清的情况下就把这个案子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不足。

张某把马长谦案移送审查起诉后,阳县检察院二次把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张某将补查到的部分材料移送阳县检察院重新审查起诉,并没有长期放弃侦查。

适用当时刑事诉讼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而但是但可是,经过二次补查后,县检察院再把案件呈报给驻马店市检察院,驻马店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仍不符合受理条件,又将案件退回阳县检察院。到这个时候已超过了办案期限。

在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的情况下,县检察院应当做出决定,但他们没做出决定,而是再次将补查意见送达张某,要求补查,这个做法是不符合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的法律规定的,也就是检察院已经程序违法了。

所以,这个案件县检察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决定没有做出决定,办案期限超期,并违法要求阳县公安局第三次补充侦查,才是造成马长谦案长期超期羁押、案件久押不决的主要原因。

那么,将责任归于张某玩忽职守、对这个案子长期放弃侦查,致使马长谦被长期超期羁押、案件久侦不结是没有事实依据的,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民警张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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