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反铐”改“前铐”,派出所长变成了“嫌疑人”
The following article comes from 蓝衬衫们 Author 作者 半江瑟瑟半江红
本文为真实案件
为避免节外生枝
作者隐去了真实案发地点
12月28日,市公安局新土派出所根据黄某1的举报,抓获了立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农某红,中午12点带回派出所审讯。
派出所长杨忠安排副所长刘某和民警李某1负责讯问农某红,教导员谢某向证人黄某1要笔录。
下午2点,杨忠因私事要先离开派出所。离开前,杨忠安排协警梁某、黄某3、李某2,在民警审讯结束后,将农福红押解到市人民医院体检,他办完事后再到医院一同汇合。
之后,杨忠来到派出所办案工作区,交代刘某和李某1争取在当天下午下班前,办好各种手续对农某红进行刑事拘留。
但杨忠并没有对办理农某红涉嫌诈骗案下一步执行强制措施做具体安排,也没有指派所内的任何一名民警带领协警将农某红押解到医院体检。
当天下午3点,协警梁某、黄某3、李某2把农福红带到了市人民医院体检。在押解农某红体检的过程中,只使用手铐将农某红双手拷住,没有使用其他警械。
一开始是把农某红的双手反铐在身后,医生反映反铐做不了检查,他们就把农某红的双手铐在身前,一直到后来,农某红双手都是正铐在身前。
下午4点左右,农某红趁人不注意,从市人民医院医技楼三楼北墙的窗户跳了下去,经抢救无效死亡。
新土派出所所长杨忠被指控玩忽职守罪。杨忠主动担责,但对指控他(杨忠)安排协警梁某、黄某3和李某2押解嫌疑人农某红去医院体检的事实有异议,说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杨忠交代三位协警直接带犯罪嫌疑人农某红去体检的事实。
说嫌疑人农某红的死亡是他自身造成,与杨忠的安排不具有因果关系,农某红跳楼逃跑死亡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具有预见可能性,实属意外事件,请求宣告杨忠无罪或免于刑事处罚。
(蓝衬衫们解释一下这个点。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执法工作,应当在正式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从事执行强制措施等应由人民警察担任的工作。杨忠对认定自己安排协警单独押解嫌疑人农某红体检有不同意见,看看法院是怎么查的)。
法院说证人李某1、梁某证言能相互印证,证实案发当天杨忠在离开派出所前交代协警梁某待民警对犯罪嫌疑人农某红审讯结束后,由梁某带队,和其他协警一起将农某红押送去医院体检。证人黄某3、李某2证言都证实是梁某叫他们一起押送农某红去医院体检。
(杨忠说过他办完事后再到医院一同汇合。可惜,“如你亲临”不能解决押解嫌疑人的规范性问题)。
那么,农某红的死亡是意外事件吗?与杨忠的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呢?
法院说,案发当天犯罪嫌疑人农某红已被新土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行动自由受到约束,办案单位新土派出所从限制农某红人身自由之时起,就应对农某红的人身安全负有管理及注意义务(这个规定没错。实施过程用“如履薄冰”形容确保嫌疑人好好活着的难度,其实不为过)。
杨忠在明知协警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单独从事执行强制措施的前提下,仍安排由协警押解嫌疑人农某红到医院办理体检事宜,直接导致了办理农某红案件的程序违规。硬伤。
法官说,警务辅助人员在职业专业素养、风险把控能力及责任担当等方面与人民警察不能同等要求(这话蓝衬衫们不爱听),这个案子导致农某红能顺利跳楼的主要客观原因之一,就是协警在办理体检过程中对农某红的看管不够规范,具体表现为只使用手铐将农某红的双手铐住,因不便于体检,还将之前的反铐变为前铐,后又没继续反铐,直接降低了农某红攀爬窗户的难度。
押解过程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可能的脱逃行为进行防范,农某红是刚被抓捕归案的在逃犯罪嫌疑人,他脱逃的愿望强烈,更应该进行充分的防备。杨忠在应该能预见嫌疑人会脱逃的情况下,仍仅安排协警押解农某红到医院体检,显然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
法官说,虽然不能要求派出所长杨忠能够预见到犯罪嫌疑人农某红在体检中会跳楼身亡的事故发生,但如果杨忠在具备农某红会脱逃这一预见可能性的前提下,严格按规定安排正式民警带队对农某红体检,无疑将很大程度降低农某红跳楼的成功率。
所以,因杨忠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农某红在体检过程中能顺利越窗跳楼受伤,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的危害结果,杨忠的行为与农某红死亡这一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农某红的死亡并非意外事件。
法官想了想,又说,当然,农某红跳楼身亡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他自身,法院在量刑上会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就是对杨忠玩忽职守罪的定性没得改,量刑会酌情)。
法院判决杨忠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玩忽职守罪。案发后杨忠已被免去派出所所长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已经受到了相应的处罚。犯罪嫌疑人农某红的跳楼身亡的发生除杨忠负有相应的职责而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这一原因外,主要是农某红自身原因所致,所以以杨文忠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蓝衬衫们之前研究过一个案子,《不必感谢“不死之恩”!法院:将出现的各种意外一律归责于公安机关,不利于引导、鼓励人民警察积极主动依法履职》,同样是涉案人逃跑跳楼致死,法院判决涉案民警无罪。
对民警无罪的认定,源于莫某跳窗致死与民警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关联性。你或许会问,为什么蓝衬衫们研究的这个莫某跳楼死亡的案子,法院又不追究民警的刑事责任了?
公道的法官说,莫某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突然甩开特勤,从办公室门口快速冲向走廊尽头,从窗口一跃而出,距离仅为十米,时间不到三秒钟,超出了常人的合理判断,客观上也无法预见和防范,事发后民警也履行了必要的救助义务。所以,民警的行为与莫某受伤致亡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同样是嫌疑人跳楼死亡,为什么法院判决民警杨忠有罪,而莫某跳楼死亡案的涉事民警就无罪?
这么说吧,如果你看到一向温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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