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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 ·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九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三章 宗教院校
原
文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释
义
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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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分类的规定。
本条将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其中,寺院包括佛教寺、庙、宫、庵、禅院等;宫观包括道教的宫、观、祠、庙、府、洞等;清真寺,即伊斯兰教信徒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场所;教堂,即天主教、基督教信徒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简称寺观教堂。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主要是指除寺观教堂以外,供信教公民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固定活动场所。与寺观教堂相比,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规模一般较小,参加宗教活动的信徒较少,有些不像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那样具有符合本宗教规制的完整建筑,只是在一般的房屋中进行活动。
山东青州广福寺
上海钦赐仰殿道观
泊头市清真寺
湖北省荆门市荆门城区天主教堂
广东省广州市基督教东山堂
因为全国各地情况不同,各宗教情况也不一,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不宜全国统一制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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