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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服务支持收费公路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91119)

戴卫祥 睿法在线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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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服务支持收费公路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91119)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2019年11月19日发布

银办发〔2019〕18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各清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助力高速公路不停车快捷收费,现就金融服务支持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一)以“金融为民”为宗旨。以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经济出行需求为导向,以高效、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体系持续改善高速公路收费服务质量与效率,支持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推广应用。 (二)以金融基础设施为抓手。充分发挥金融基础设施广泛覆盖、金融标准互联互通的优势,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化支付服务需求,推进ETC广泛覆盖、移动支付在高速公路人工收费车道全覆盖等目标有序实现。 (三)以防控金融风险为底线。坚持服务创新与风险防控两手抓,兼顾高速公路收费服务的安全与效率,完善高速公路收费结算体系,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和参与各方合法权益。 二、 推动ETC业务普及(四)规范拓宽ETC发行渠道。鼓励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动与交通运输部门ETC发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ETC发行服务机构)对接,建立协同服务模式,提升ETC发行能力。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以下简称清算机构)可为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与ETC发行服务机构的对接提供平台支持,优化ETC发行流程,拓宽ETC发行渠道。支持清算机构会同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建立资金风险损失分摊等多元化成本分担机制,充分调动更广泛的金融力量共同参与ETC发行。 (五)便利ETC用户绑定扣款账户。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为ETC记账卡用户提供便捷的扣款账户绑定及扣款服务,方便用户快速开通使用ETC服务。不得无故拒绝用户绑定已有账户,不得强行要求用户新开账户绑定,不得在用户办理ETC业务时强制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用户解除绑定账户,不得故意引导已安装ETC用户变更扣款账户,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安装和社会资源浪费。用户选择绑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支持商业银行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充分挖掘账户功能并开展业务创新,更好地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鼓励商业银行采取措施针对性解决货车等具有大额通行费支付需求的营运类车辆相关ETC业务需求。 (六)稳妥有序减少ETC储值卡使用。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应严格落实停止发行ETC储值卡、逐步减少ETC储值卡使用相关要求。不得新增发行或为其他机构代理发行ETC储值卡,不得为新增发行ETC储值卡提供充值服务。对于已办理ETC储值卡的用户,应制定过渡期安排,稳妥有序减少ETC储值卡充值渠道、方式、额度等。相关过渡期安排应明确过渡期时间等,并报告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 (七)保障ETC联名卡用卡安全。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停止新增发行ETC联名卡,用户确有需求的,商业银行应在发行时默认关闭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并向用户充分提示风险。对于已发行的存量ETC联名卡,发卡银行应抓紧批量关闭相关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并妥善做好用户告知工作。对于用户主动要求开通小额免密免签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充分做好风险提示。 (八)完善高速公路收费结算体系。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依法合规为高速公路收费提供服务,不得通过清算机构以外的其他任何机构办理资金清算业务。清算机构应与相关收费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协同合作,根据高速公路收费体系的特殊性,研究制定科学、高效、安全的清算结算服务方案,依法合规为高速公路收费提供资金清算结算服务。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支持通过清算机构转接清算的ETC在高速公路收费之外场景便利应用。 三、实现人工收费车道(MTC)移动支付全覆盖(九)重点建设移动支付服务空白车道。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与各地方政府密切沟通,在做好ETC推广相关工作的同时,以移动支付便民工程为依托,推进尚未支持移动支付的人工收费车道建设,力争2019年底前所有人工收费车道均支持移动支付产品。 (十)持续优化移动支付服务。支持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对采用不同交互方式、具有不同支付功能、对应不同支付服务品牌的多个支付渠道统一实施系统对接和技术整合,为高速公路收费提供一点接入和一站式资金结算服务,降低收费公路支付结算服务相关成本。支持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根据收费公路实际经营需求积极研发新的服务产品,支持高速公路提升收费服务效率,提高用户满意度。 四、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十一)切实保护用户权益。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在开展ETC相关业务时,应始终以用户为中心,充分履行用户告知义务,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用户明示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明示用户存在的欠缴通行费情况及相应负担的费用及违约责任等,防止出现重用户数量、轻服务质量,重市场份额、轻用户权益等现象,严禁误导性宣传、虚假宣传以及强制搭售等行为,切实保障用户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加强ETC业务相关人员培训,做好业务咨询、投诉监测及售后服务,完善业务处理程序和投诉处理机制,提高对用户合理诉求的响应速度。对于创新业务和重大合作事项应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十二)加强风险管理。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应建立健全交易风险监测机制,建立用户、车辆、ETC扣款账户等多维度关联分析,多措并举防控跨行业风险,切实保障用户的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推动ETC发行服务机构对ETC设备申请实行全国联网统一管理,有效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防止不法分子套取免费ETC车载设备;科学制定ETC业务推广计划和考核办法,稳妥有序参与市场竞争。 (十三)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会同公安、交通运输、保险等部门,加强车辆注册登记信息、交通管理信息、通行交费信息、车辆保险信息等的采集与应用,依法探索建立有效的联合惩戒机制。支持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取得信息主体授权和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下,将自通行交费交易日起超过30日仍拖欠未付款的用户信息提交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保存期限按《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清算机构应组织成员单位建立黑名单管理机制,合力防范恶意拖欠行为。 五、做好组织实施保障(十四)强化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与地方政府及交通运输部门协商制定ETC、移动支付相关工作实施方案。银保监会各派出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商业银行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强化ETC相关业务的规范性要求。 (十五)拓宽投融资渠道。支持金融机构配合做好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项目融资工作,合理投资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推动存量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债务置换工作和符合标准的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项目融资。引导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加大对符合审贷条件的在建和拟开工收费公路等基础设施领域的中长期信贷投放力度。加快直接融资工具创新,通过项目收益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多种形式,规范支持收费公路等经营管理主体合理融资需求。 (十六)加强宣传引导。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应与相关收费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ETC发行服务机构联合联动,通过线下网点、线上APP等多渠道加大ETC、移动支付知识宣传普及,共同完善用户服务等配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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