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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你得注意几件事!

戴卫祥、余国凡 睿法在线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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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你得注意几件事!


根据民政部2016年统计公报,我国从2009年至2016年,离婚率逐年上升,2016年的离婚率已高达3‰,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走出“婚姻的坟墓”重新开始。任何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想要的生活,当初为了爱情奋不顾身,也可以为了自己重新开始。既然选择离婚,为了最好的维护自身权益,那你势必需要了解离婚需要注意哪些事。



一、离婚方式

我国离婚目前有且仅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不存在自动离婚!即使你分居50年,也不会自动离婚!协议离婚比较简单,达成协议以后到民政局登记即可。本文主要讲的是诉讼离婚。(婚姻法31条、32条)


二、离婚应该上哪起诉

在了解应该向那个法院起诉前,先搞清“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概念。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需要注意的是,实践过程中,经常居住地的认定,经常需要提供居住证一类的相关证据来证明。(民诉解释3条、4条)

(一)一般来说,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21条、民诉解释7条)

(二)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形

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民诉法22条)

2.被告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民诉法22条)

3.被告被劳动教养;(民诉法22条)

4.被告被监禁;(民诉法22条)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12条)

特别说明,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形下,并不等于排除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告同样可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以自身方便为准。

(三)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13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14条)

(四)离婚当事人在国外时的离婚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民诉解释15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16条)


三、诉讼离婚不等于必然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婚姻法32条)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32条)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婚姻法32条)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婚姻法32条)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婚姻法32条)

(六)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婚姻法解释三8条)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婚姻法32条)

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出轨并不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事由,法院会根据综合情况判断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最终做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实践中,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如果不同意,又不存在上述应准予离婚的情形的,法院一般会判决不准离婚。这样做的目的为了给双方一个缓冲期,婚姻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关系,其中掺杂了太多的感情在里面,法院尽量都会劝和不劝分,综合情与法后再下判决。

如果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应当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行起诉,除非有新情况、新理由(民诉法124条),否则法院会不予受理。而在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的,即使不存在上述具体的准予离婚事由,法院也会以夫妻感情已破裂,较大可能判决离婚。


四、财产怎么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在不考虑其他情况的前提下平均分配:

(一)工资、奖金;(婚姻法17条)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婚姻法17条)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婚姻法17条)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婚姻法17条)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婚姻法解释二11条)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婚姻法解释二11条)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婚姻法解释二11条)

(八)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1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姻法18条)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婚姻法18条)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18条)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婚姻法18条)

(五)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二13条)

(六)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18条)

所有财产分割,房产是重中之重,下表为房产分割的实践经验,但最终都由法官综合各方情况及证据后判决。


婚 前 买 房

出资情况

房本署名

司法实践处理

 

 

 

 

 

 

 

 

一人出资

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是全款买房的

房屋属个人财产

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才取得房本的,房屋落在自己名下的

仍认定为夫妻一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结婚前已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

司法实践中将该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房屋落在对方名下

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房屋落在双方名下

房屋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情况,一律平分。

 

 

双方出资

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状况,一律平分。

房屋只是落在一人名下

如果在同居期间,那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

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不确定,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


婚 后 买 房

出资情况

房屋产权证署名

司法实践

 

 

 

一人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

房屋落在自己名下

如果房屋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算是个人财产的转化,算是个人财产。

如果房屋只是支付了全部首付款,房屋按个人财产处理;只不过房屋尚未偿还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价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

房屋落在双方名下或是对方名下

房屋算是共同财产,实际算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房屋产权。

 

 

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

 

房屋落在双方名下

 

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只是落在一方名下

 

落户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仍然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视为未成年子女财产,有抚养方暂时管理

 

父 母 出 资 买 房

时间

出资人

房屋登记

司法实践

 

 

 

 

 

 

 

 

 

 

 

结婚前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出资方子女名下

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

 

 

出资方子女名下

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另一方子女名下

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双方子女名下

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双方父母均出资

房子落在夫妻双方名下

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父母的出资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

房子落在一方名下

房子属于夫妻公共财产;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结婚后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房子落在出资方儿女名下

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房子落在对方名下(或双方)

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会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房子落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

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双方父母出资

房子落在一人名下

这种情形较为常见,而且争议颇多,司法实践多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子落在双方名下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上表整理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五、子女抚养问题

我国在立法和审判实践中,对于离婚诉讼中的子女抚养问题,依照的是对子女成长更为有利的原则来进行判决。

(一)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二)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条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条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4条

(五)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5条

(六)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条

抚育费原则上是定期给付,但如果有条件的也可一次性给付。并且抚育费数额并非一成不变,当抚育费跟不上子女的实际必要支出,而给付抚育费的一方又具备相应能力的,可以要求增加抚育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8条、18条


六、出轨不等于少分或不分财产,也不等于损害赔偿

(一)出轨并不会导致出轨方少分或不分财产,最多法官在自由裁量时,略微有所倾斜,但可能性并不大。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婚姻法47条)

2.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婚姻法40条)

3.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婚姻法42条)

这些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情形并不包括一方出轨。因此,出轨并不意味着会少分财产。

(二)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有法定的情形才可要求,一般的出轨并不属于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46条)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不包括偶尔的“一夜情”或非“持续、稳定”的偷情。

因此,严格地讲,一方出轨,只要不是持续、稳定地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七、离婚是否可以缺席判决?

原则上,离婚诉讼必须要求双方当事人均本人到庭,即使委托了诉讼代理人,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外,仍应到庭。若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民诉法62条)

实际上,离婚是可以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对下落不明人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民诉解释217条)而对于已经被宣告失踪的夫妻一方,另一方也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当判决离婚。(婚姻法31条)

什么叫“宣告失踪”,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民法总则40条、41条)

婚姻是一场赌博,希望每一个人都能大获全胜。但是每一个人在步入婚姻殿堂前,应当做好最坏的打算,提前利用好法律的武器尽可能的去保护好自己,这样才能在最坏的结局来临时不至于满盘皆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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