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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一点美国最高法院和大法官

9月18日,美国最高法院第二位女性大法官鲁斯·巴德·金斯伯格逝世。20世纪70年代,美国掀起保障妇女法律权利的浪潮,金斯伯格就是背后最重要的推动者。后来,她就任最高法院大法官,在任27年,成为其中最受瞩目的一员。如今,大法官席位空缺,美国总统特朗普可以第三次提名大法官。

(摘自《英语世界》微信公号)


如果你想了解一点与美国最高法院和大法官有关的背景知识,不妨读一读这篇文章。


Supreme Court  最高法院


美国的最高法院不分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宪法法院,而是只有一个Supreme Court(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是最高的司法部门,是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的共同上诉法院,也是终审法院(court of final instance / court of final appeals)。美国最高法院并不是受理所有上诉到那里的案件,而是仅仅受理涉及重大宪法问题的案件。[1]它每年收到7000多份要求复查的上诉状,但一般只能受理80起左右。


[1]这叫做discretionary jurisdiction裁量管辖权,即法院自由裁量决定是否管辖。如果一个法院必须受理一个上诉过来的案件,则叫做“强制管辖权”(mandatory jurisdiction)。


美国最高法院共有9个大法官(justice),其中一个是Chief Justice(首席大法官),8个是Associate Justice(普通法官。注意,此处的associate是“同事”之义,即作为首席大法官同事的法官。也可根据上下文,直接翻译为“法官”)。目前的首席大法官是约翰·罗伯茨(John Roberts)。

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只要不糊涂,可以终身任职。工资直接来自国会预算,而不受制于行政部门。要弹劾(impeach)法官,需要先获得众议院(Congress)简单多数(simple majority)通过,然后交给参议院(Senate)审判,不由政党或行政部门控制。参议院定罪,需要三分之二多数。

美国历史上,只有一个最高法院大法官塞缪尔·蔡斯(Samuel Chase,《独立宣言》签署者之一)受到过众议院指控,说他的判决受到了他联邦主义的政治倾向(Federalist political leanings)影响,但参议院认定所有罪名不成立,并确认法官的独立性,不受任何干扰。他一直担任法官职务,直至去世。美国法官的待遇和职位保障,使美国法官更容易独立作出判决,不受外界干扰。

最高法院法官分为两个主要的思想派别,一派叫judicial activists(司法能动派),一派叫strict constructionists(严格解释派)。前者认为,宪法是一份活的文件,法官应当与时俱进,在不同的时期,对宪法作出不同的解释,适应时代变化的需要。比如,通过这一派法官对宪法的重新解释,使妇女获得了堕胎的权利。后者认为,应当从狭义上解释宪法,遵从宪法的字面规定,而不是遵从宪法的精神。

首席大法官对法院的走向影响很大。第一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在位时,最高法院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一案,确立了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的原则,即最高法院可以对国会通过的立法进行审查,并宣布违反宪法的立法无效;又通过“吉本斯诉奥格登”(Gibbons v. Ogden)一案,确立了各州不得通过立法、干扰美国国会监管跨州贸易的权力。

首席大法官沃伦(Earl Warren)在公民权利方面采取司法能动主义的立场,通过审理一系列的案件,促使国会通过许多民权立法。比如,他在任职期间,最高法院做出了“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一案的判决(1954年),推翻了1896年最高法院在“普莱西诉弗格森”(Plessy v. Ferguson)一案中作出的、维护种族隔离政策的判决,宣布让黑人和白人在不同的学校接受教育违反宪法。

当时,“普莱西诉弗格森”一案作出的裁决并非全体一致。在9名大法官中,有一名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哈伦(John Marshall Harlan)持反对意见。他认为宪法是不分种族的(color-blind)。他的意见尽管占少数,但推动了种族平等的观念。他的意见在后来的案件中成为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他任职期间审理的另一起著名的案件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1966年)。通过本案,最高法院确定,警察拘捕任何人,都应当向其宣读其法律权利,即: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speak to an attorney,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any questioning. If you cannot afford a lawyer, one will be provided for you at government expense. (Miranda rights)

笔者的译文: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如果选择开口,你所说的话就有可能甚至一定会在法院中用作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跟律师沟通,也有权在接受讯问时请律师到场。如果你没有钱请律师,政府会花钱给你请一个。


 
19世纪中叶,首席大法官是罗杰·布鲁克·托尼(Roger Brooke Taney),思想十分保守。提到他,人们就会想起他在“德雷德·斯科特诉桑福德”(Dred Scott v. Sandford)一案中代表多数法官撰写的判决意见。他说,在起草宪法时,美国黑人被认为“低人一等,根本不适合与白人相提并论”(an inferior order and altogether unfit to associate with the white race),因此不能被看作美国公民。当然,这个判例最后被推翻了。

1921—1930年,威廉·塔夫托(William Taft)是首席大法官,后来成为美国总统。他领导下的最高法院以优柔寡断著称。他任职的十年间,最高法院只作出一件对国家有影响的判决。

其他著名的判例(landmark cases)包括1973年的“罗诉韦德”(Roe v. Wade)一案,通过该案,最高法院认定堕胎合法,确立了妇女通过堕胎终止妊娠的权利;2000年的“布什诉戈尔”(Bush v. Gore)一案,最高法院阻止了正在佛罗里达州进行的重新计票活动,允许佛罗里达州务卿出具证明,证明布什(George W. Bush)在佛罗里达州的选举中获胜,从而使布什成为美国总统。


——摘自《法律术语翻译二十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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