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人死三分理?抓逃犯的刘先生被判“有罪”惹风波

瓜尔佳 瓜尔佳 2020-02-22

这个案例让人匪夷所思。


那是一个傍晚,江西樟树的刘先生在马路边散步。他走着走有,突然感觉身边有摩托车发动机的声响,随后脖子上一阵剧痛。他定过神,才知道自己脖子上的金项链被抢,这辆摩托车随后加速向前逃窜。


刘先生的车刚好放在路边,他马上开车追了上去,眼看就要追上摩托车,摩托车却突然来了一个左拐,刘先生刹车不及,一下子撞了上去,两名歹徒死亡。


那也许是天意,也许就是这两个劫匪的末日。


刘先生马上报警,又拨打了急救电话,焦急地等着警察和医生的到来,这一切做得井然有序。

案子随后进入了司法程序。公安以刘先生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起诉,检察以同样的罪名起诉到法院。这时候抢夺者家属变成被害者家属,见义勇为的刘先生却成为了刑事被告人。

抢夺者家属因此索赔140万元。法院经过调解,判处刘某赔偿20万,3年有期徒刑,缓期5年执行!

刘先生



案子刚一判决,顿时引起轩然大波!


一种认为刘先生有罪。死亡的两个人所犯的是抢夺罪,抢夺罪不是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被害人不享有实施无限防卫。如果是抢劫罪,就享有无限防卫,即便造成犯罪嫌疑人死亡,也不负刑事责任。本案刘先生的追赶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属于防卫过当,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一种意见认为刘先生无罪。抢夺是非法的,追劫匪是合法的,且“追”是由“抢”引起的,追逐中发生意外是劫匪事前应当预见的,东西被抢不追或保证追的过程中不发生意外也是违背常理的,所以无论从一般侵权必须以“非法”和“过错”为前提,还是从“法不责人所不能”的角度讲,追赶者都是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死亡结果和因果关系并不能作为赔偿或补偿的唯一理由,人死三分理,所有死亡都应得到赔偿,是典型的不合法的和稀泥的作法。要赔偿,不仅要求赔偿者行为和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且要求赔偿者行为违法或有过错;即便是要补偿,也必须要求双方都不违法都无过错。本案中,劫匪明显违法且有过错,追赶者合法又无过错,所以既不应当补偿,更不应当赔偿。


前不久,北京也有一个类似的案例,却有着不同的结果。患病男子偷潜入工地坠亡,妻儿起诉工地索赔171万余元。


北京法院的一审判决有点儿味道:建筑公司既不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也不存在过错,与梁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判决驳回了梁某亲属的索赔请求。


但是,其家属坚决不服判决,气势汹汹地表态这事儿没完,现在已经提起上诉!


在中国,有一种古怪的现象:死者为大。只要一死,就占理三分。一片哭喊声,让我们的是非观出现了混淆,让我们的价值观发生了动摇,无法用正确的理念去衡量所发生的一切。


在中国,还有一种古怪的现象:上访!维稳压倒一切。只要上访者不闹,就会牺牲真理。对方是否有理先搁置,先哄住再说。怎么哄?就是给经济“补偿”。法律说不通,就用“救济”,让我们心中充满了苦楚。


在中国,还有一种古怪的现象:保护坏人胜于保护好人。我们看到更多的是关注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却忽视了受害者的利益,对办理案件的公权力过于严格的限制,这还往往被奉为“法律的进步”。其结果是:受害者感受不到法律的温暖,杀害曲玉权的被告人在第一时间得到判决结果,被害人曲玉权妻子是在网络上才获知;侦查机关步履艰难,只面对现行案件,“深挖犯罪”一词已经久违,大量积案无法破获。

把同犯罪斗争的刘先生定性为过失杀人,他将来假如再碰到类似的事情,他还会奋不顾身地同抢夺自己财产的劫匪斗争吗?遇到他人受到违法犯罪的威胁,他还能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吗?


那些躺在法律书本里睡觉的人,总是认为自己做得很有分寸,很是法治。岂不知这是在毁灭我们心中的正义和良知,让法律的天平发生倾斜,几千年形成的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受到挑战!


2019年春季警察礼品店(长按识别二维码即可进入)


一周热文:

9、警界贪官卖一个官儿多少钱?知道自己为啥无官缘了吧,附价位表

10、全国扫黑除恶严查“保护伞”,多地多名公安局长涉黑落网

1、天津警界地震:17起涉黑涉恶案件7起和警界有关,和4位公安局长有关

2、生命远比发生性关系重要

3、从见习民警走上领导岗位的70后女副局长被公诉

4、加入美军空降兵的25岁深圳女孩是很酷,但我看完却只想骂人

5、广西:再次响起枪声!

6、深圳原政法委书记蒋尊玉被双开 参与赌博、通奸(图)

7、不堪入目!吸毒后的男女如此造孽!冰毒竟如此恐怖

8、公安部:这些都是“软暴力”




Modified on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