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民警听了法制大队长口头建议后撤案,法院给判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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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真实案件
为避免节外生枝
作者隐去了真实案发地点
11月21日半夜11点半,玄某在“烧烤店”吃饭的时候,被孙某某捅伤了。鉴定玄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九级。
区公安局对这个案子进行了立案侦查。民警张某某承办、民警张某协办。
孙某某被刑事拘留继而被逮捕,后被移送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因孙某某对玄某重伤鉴定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圈套!),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建议对玄某的伤情重新鉴定。
民警张某某、民警李某乙与玄某及家属五人一同去长春对玄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
做鉴定的刘某明,知玄某原鉴定结论为重伤,病历中有明确的小肠破裂、肠系膜破裂、腹部刀刺伤等记载,却将小肠破裂、肠系膜破裂的主要内容没有摘写进鉴定意见书,有意隐瞒事实、避重就轻,作出了轻伤结论的鉴定意见。
民警张某某和张某根据鉴定意见书及孙某某和被害人玄某双方达成的谅解协议,拟写了呈请监视居住、呈请释放报告书,经派出所长王某签字后,报请法制大队审核。
法制大队长口头建议撤案,民警张某某、张某就向所长王某汇报说是法制大队的建议后,将呈请监视居住换成呈请撤案报告书,王所长在两份“报告书”上签署后,张某某、张某报请法制大队长审核,法制大队长在呈请释放报告书上签署了“涉嫌伤害批捕,批捕后重新鉴定为轻伤,双方达成协议同意释放,通知检察院”。
分管副局长朱某某在呈请撤案报告书上批示“同意”,政委邵某也在上面批示“同意释放”。当天,孙某某案件予以撤案,孙某某被释放。
半年后,在人民公园北门东侧,孙某某持锐器将张某乙刺伤,张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孙某某被判处死缓。
孙某某杀人后,有意隐瞒事实、出具违背客观事实鉴定意见的刘某明被以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分管副局长朱某某、派出所长王某、民警张某某、张某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朱某某、王某、张某某和张某免予刑事处罚。
这个案子一宣判,原公诉机关不服,对派出所长王某、民警张某提出抗诉,王某、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检察院抗诉说,法制大队长口头建议撤案,可二人没有提出反对意见,经层层审批,将不符合撤案和释放的人违法释放后又犯案杀人,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害,请求依照罚当其罪原则予以判处。说是派出所长和民警态度不好,免于刑事处罚判轻了,要求重判。
王某的上诉理由是,原审说我审查把关不严,玩忽职守是错误的,我没有无罪。玄某的伤情重新鉴定后变为轻伤,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法制大队要求办案人员撤案处理后,办案人员才拟了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法制大队对派出所办案质量进行审查、把关,如有错误,应由作出决定的上级负责。
王某说自己只是把关不严,是一般的工作失误,不应认定严重不负责任,没有达到犯玩忽职守罪的程度。我同意撤销案件的行为与孙某某伤害张某乙致死后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王某的辩护律师说得更直接:王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法制大队对内部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质量审核把关,撤销案件是法制大队的意见,撤案产生的后果应由法制大队负责,不应由王某负责。
张某也在上诉中说,原审认定法制大队口头提出撤案建议,可见法制大队显然越权,在撤案环节中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办案人员对重伤变轻伤的鉴定意见没有实质性技术审查的能力和义务,所以,我们根据鉴定意见提出监视居住的意见,不存在草率撤案的事实。
孙某乙把张某乙捅死一案,与张某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检察院抗诉理由不成立,法官请您对抗诉意见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后说,民警张某某、张某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意见,原派出所长王某、原分管副局长朱某某作为办案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部门负责人,在对办案部门呈请的撤销案件建议进行审核过程中,没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草率签批了撤案意见,对不符合撤案处理的案件予以撤案,作出撤案的错误决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四人行为都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法官在认定民警态度诚恳,不存在态度不好情形的同时,叹了口气说,派出所长王某、民警张某都提出自己无罪,这不能够啊!王某作为派出所负责人,对本所民警张某某、张某共同承办的孙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对不符合撤销的案件予以撤销,张某作为案件协办人,对不符合撤销案件,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意见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主办人与协办人员,对案件共同承担责任,你们说自己无罪,法院不支持,只能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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